为毒流浪猫,杭州一男子竟“误”杀7只宠物狗

近日,浙江杭州,当地萧山金色钱塘小区发生了多起的“毒狗”事件,多位业主称,从4月开始已有7条宠物狗被毒死。在各位业主的努力之下,终于发现了“罪魁祸首”,视频监控录像显示:一名身穿白色短袖的男子往小区道路上撒着什么东西,业主选择报警并找到这名男子,男子称是流浪猫吓到了小孩,他想毒猫…(素材来源于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,笔者稍作整理。)

  

  这则案例充分体现出了爱狗人士和讨厌狗人士之间的矛盾和冲突,在同一个小区之内,有人喜欢狗,有人讨厌狗,但是不管怎么样,我们都要在合法范围之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与自由,比如说,本案中多位小区的业主表示,已经做到了文明养狗,比如平时在遛狗的过程中都会拴住遛狗绳…

  

  2.目前虽不得知该男子主观意图,虽然在狡辩投毒物主要是毒猫,但不管是毒猫还是毒狗,他的行为其实都已经触犯了法律,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
  从民事责任角度来讲,我国法律虽然只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、健康权,虽然法律没有规定狗等宠物的生命权、健康权,但作为财产的宠物狗法律上也应受到保护。《民法典》第三条规定,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。

  也就是说,损害他人财产的,属于侵权行为,要承担民事责任,如恢复原状、赔偿损失等。

  本案中,如果该男子在小区内投喂事情,毒害的均为有主人的狗(均为宠物狗),那么属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,要承担民事责任,包括赔偿损失等。

  

  

  另外,从刑事责任角度讲,若狗较为名贵(通常情况之下,有些宠物的价值确实比较高),价值较高,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嫌疑人涉嫌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,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就故意毁坏财物罪而言,按照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时候,其立案标准包括了四种情况:毁坏的财物价值超过了5000元;毁坏财物在3次以上;聚众纠集超过了3人公然毁坏财物;毁坏财物存在其他严重情形的。

  

  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投放的有毒物质对人的生命、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产生危害,由于在小区之内,人来人往,尤其是小孩儿的安全意识比较小,男子投喂的食物极有可能被小孩误当做食品物食用。此时,该男子有可能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。

  其实在此之前,国内就发生类似案例了,安徽淮南七旬老人因宠物干扰生活便毒杀了22条宠物狗,当地司法部门就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  另外,从量刑的角度来看,对于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,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对于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  也就是说,该男子可能也逃不脱刑事责任的,并且将面临着较重的刑事处罚。(当然,目前相关司法部门已介入调查具体结论,以官方公布的结果为准。)

  #法律小讲堂#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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